有,如:指定飲料販賣企業,凡民眾攜回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屬連鎖體系品牌,並且有回收獎勵金標示),並交付所屬品牌任一門市,應支付回收獎勵金予民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兌換回收獎勵金:
(一)一次用外帶飲料杯非其所屬連鎖體系品牌。
(二)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品牌或回收獎勵金標示無法辨識。
(三)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已兌換回收獎勵金者。
(四)民眾未配合公告事項三、(三)或(四)之事項。
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攤販(鋪、商),不在此限。如有店面之餐飲業,指營業範圍在建築物內或延伸至騎樓等公共空間提供座位供顧客現場食用者,均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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