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分為容器與物品兩大類,細分 13 類 33 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
一、容器類
1. 鐵製品容器:如食品罐頭、油漆罐、奶粉罐、鐵盒、鐵箱、鐵鍋等。
2. 鋁製品容器:如飲料鋁罐、鋁盆鋁門窗外框等。
3. 廢玻璃容器:如酒瓶、化妝品瓶罐、飲料瓶等。玻璃製品:如玻璃杯碗盤等,及平板玻璃等
4. 廢紙容器:紙盒、紙餐具(含免洗餐具)、其他廢紙容器。
5. 廢塑膠容器
(1)PET:寶特瓶
(2)PVC:礦泉水瓶,清潔劑瓶
(3)PE:洗髮精瓶(HDPE),牛奶瓶(LDPE)
(4)PP:豆漿瓶
(5)PS:保麗龍(PS 發泡),養樂多瓶(PS 未發泡)
(6)其他塑膠:玻璃鋼(FRP),水瓶、奶瓶(PC),採樣瓶(PLA),尼龍(Nylon),壓克力(PMMA)
(7)農藥廢容器
(8)塑膠免洗餐具
二、物品類
1. 廢乾電池
如鹼性電池、鋰電池、鎳鎘電池、水銀電池、鎳氫電池、充電電池等(包括大哥大電池、鈕扣型電池等)
2. 廢機動車輛:包含廢棄機車、汽車
3. 廢輪胎:廢汽車、廢機車及廢腳踏車之輪胎
※ 不可回收的:特種車輛使用之實心輪胎、飛機胎、內胎
4. 鉛蓄電池: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
5. 廢資訊物品: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廢主機(個人電腦,機殼,主機板)、 廢筆記型電腦、廢監視器(螢幕)、硬式磁碟機、電源供應器、廢印表機、廢鍵盤
6. 廢電子電器
(1)廢四機 – (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
(2)其他:廢棄電風扇
7. 廢日光燈管
(1)直管型日光燈管。
(2)非直管(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
(3)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燈泡等
※ 容器類請去除雜物排空清洗後,交由資源回收處理。
※應將日光燈泡(管)置入獨立的袋子或箱子(勿併入其他立體類回收物);已破碎之廢玻璃容器、日光燈泡(管)應妥善包裝註明警語,集中蒐集後,交由資源回收處理。
一、舊衣:
指經簡單清潔整理仍堪使用之舊衣褲,不包含棉被、枕頭、床單、床罩、帽子、內衣褲、襪子、窗簾、桌巾、浴巾、毛巾、圍裙、地毯、踏墊、鞋類、布料(含碎布)。
二、已排空滅火器。
三、銅類。
四、鋅類。
五、錫類。
六、水銀溫度計。
七、乾淨塑膠袋。
八、塑膠行李箱
九、安全帽帽殼。
十、雨傘傘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