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與相關法規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定義與相關法規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定義與相關法規

前言:

         環境部自民國86年1月起推動由「社區民眾」透過家戶垃圾分類,將各類自家戶產出之小型資源垃圾,結合「地方政府清潔隊」、「回收商」及「回收基金」之力量予以回收再利用。透過此四者合一,建立完整回收網路,確保資源垃圾確實回收再利用或妥善處理,並使參與民眾、清潔隊及回收商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以確保回收體系之完整循環。廢棄資源循環零廢棄,為我國邁向低碳循環型社會的目標,亦為重要環保政策。為強化廢棄資源管理、暢通廢棄資源回收再利用管道,各類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機構之設置與營運管理,為近年環保單位積極工作項目。
        我國「廢棄物清理法」明定廢棄物定義及廢棄物管理架構,其中應回收廢棄物屬環境部基管會系統運作管理,並於第18條訂定回收處理業管理與規範、第19條設施及標誌規定及第20條應回收廢棄物業者查核規定。

法源依據: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新申請時,應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7條、展延申請時依係第16條規定;處理業新申請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應係第8條規定申請設置,待設置完成後應係第10條規定辦理試運轉(若為輸出處理者依係第11 條規定),展延申請時則依是否為輸出處理者,各別依係第17或18條規定辦理。

業者類型:

一、回收業: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

二、處理業:指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或資源化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行為或輸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業務者。

對象適用:

– 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 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回收項目:

係可分成兩大類:
– 容器類: 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玻璃容器、廢紙容器、廢塑膠容器類及其他公告應回收廢容器。
– 物品類: 廢乾電池類、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電子電器類、廢資訊物品類及廢照明光源及其他公告應回收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