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社會的進步,消費形態之多元化,致使垃圾快速成長,反之地球資源日漸缺乏,環境部為解決因廢棄物所造成日益嚴重之環境污染問題,積極管理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等工作,故針對相關事業單位,制定法令賦予其所產製之容器及物品回收清除之責任,依其製造及輸入之數量,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另,為使責任業者重視環保議題,有效防堵短漏報,政府將不定期委任相關人員對於列管業者進行輔導查核作業,以落實其環保政策,達成資源永續。
法源依據:
民國106 年 6 月 1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2531 號令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
針對環境部列管之責任業者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6條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5條進行申報作業。
違規罰則(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