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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電話:桃園市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資源回收組 03-3381900#312 詹先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於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4 日以環署廢字第 1080017159 號公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