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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電話: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資源回收組 03-3381900#318 高先生

應依112年5月19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修正環署基字第1121053468D號,進行內容修正」。

製造或進口的物品之容器必須要符合三大條件之後,才會被列管為應回收廢棄物,須依法來辦理登記、申報繳費作業。

容器類業者範圍如下:

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業者範圍如下:

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類業者範圍如下:

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業者範圍如下:

照明光源業者範圍如下:

乾電池類業者範圍如下:

農藥廢容器、特殊環境用藥類業者範圍如下:

標示回收標誌: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商品容器、乾電池、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製造或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外)在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製造完成、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商品容器及物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一)容器及乾電池之回收標誌。

(二)乾電池於回收標誌旁,增「廢電池請回收」字樣。

(三)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非塑膠材質之容器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